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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問題】
以進口葡萄酒為原料連續生產葡萄酒的納稅人,能否抵減進口環節已納消費稅稅額?
【回答】
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〈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〉的通知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5號)附件《葡萄酒消費稅管理辦法(試行)》 規定:“第六條 納稅人以進口、外購葡萄酒連續生產應稅葡萄酒,分別依據《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》《增值稅專用發票》,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計算扣除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。
第七條 納稅人應建立《葡萄酒消費稅抵扣稅款臺賬》(參考式樣見附件2),作為申報扣除外購、進口應稅葡萄酒已納消費稅稅款的備查資料。納稅人依照本辦法附件的式樣設置臺賬,也可根據需要增設臺賬內容,但對參考式樣的內容不得刪減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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